尋釁滋事怎麼定罪量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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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尋釁滋事怎麼定罪量刑的
構成尋釁滋事罪,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2、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3、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4、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行為人實施構成尋釁滋事罪的法定行為之一的,一般會判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尋釁滋事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的界限是什麼
1、主觀特徵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是以滿足耍威風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為動因,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搶劫罪是以非法佔有公私財物為目的,犯罪動機多種多樣。
2、客觀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表現為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行為,搶劫罪表現為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行為。
3、客體上不同。
尋釁滋事罪侵犯的客體是社會公共秩序,搶劫罪侵犯的客體是公私財物的所有權。
三、尋釁滋事罪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1、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共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無事生非,起鬨搗亂,無理取鬧,毆打傷害無辜,肆意挑釁,橫行霸道,破壞公共秩序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一般主體。
4、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上為故意。
尋釁滋事行為會構成尋釁滋事罪,會追究行為人的法律責任。尋釁滋事罪與搶劫罪在主觀特徵方面存在差異,一種是以破壞社會秩序為目的,另一種是以非法佔有財物為目的,雖然這兩種罪名的犯罪主體與犯罪主觀方面相同,但所侵犯的客體不同,在客觀方面的表現行為也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