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責任是無過錯原則嗎
一、違約責任是無過錯原則嗎?
是。
違約責任是無過錯原則,不要求行為人違約承擔責任一定有過錯。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民典法》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二、無過錯責任規定是什麼?
這一原則是指凡違反合同的行為,除了免責的外,都必須追究違約方的違約責任。任何一方合同當事人,不管是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還是公民個人,只要因過錯違約,均應當依照法律規定或者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在法律面前,在合同面前,人人是平等的。
1、賠償實際損失
所謂實際損失,是指違約方因自己的違約行為而在事實上給對方造成的經濟損失。一般情況下,實際損失,包括財物的減少、損壞、滅失和其他損失及支出的必要費用,還包括可得利益的損失。當因違約方的違約行為造成對方經濟損失時,違約方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2、全面履行
這裏所説的全面履行,是指違約方承擔經濟責任(如支付違約金或者賠償金等)後仍應按合同要求全面履行。也就是説,違約方承擔了經濟責任後並不能代替合同的履行,不能自然免除合同的法律約束力,不能免除過錯方繼續履行合同的責任。只要受害方要求繼續履行合同,除了法律另有規定外,違約方又有能力履行,違約方就必須繼續履行未完成的合同義務。
三、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情形有哪些
1、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
2、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3、環境污染致人損害的;
4、飼養的動物致人損害的;
5、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
6、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
7、建築物倒塌致人損害的。
在進行業務交易行為時,為了更好的的保障雙方當事人的權益,都會在合同中明確的約定雙方當事人各自該承擔的責任,如果一方不按照合同的約定履行,給一方造成了經濟的損失,就應該按照合同當中的約定來承擔相應的違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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