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審判決後律師能否會見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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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審判決後律師能否會見嫌疑人

一、一審判決後律師能否會見嫌疑人?

一審判決後律師可以會見嫌疑人,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上述案件,偵查機關應當事先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瞭解案件有關情況,提供法律諮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實有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不被監聽。

辯護律師同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通信,適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二、一審判決後委託律師上訴需提供哪些材料?

1、上訴狀;

2、當事人身份證明;

3、律師授權委託書;

4、相關證據材料及其他。

三、辯護律師享有哪些權利?

(一)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的諮詢,代理申訴、控告,

(二)為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申請取保候審

(三)委託事項違法、委託人利用律師提供的服務從事違法活動或者委託人故意隱瞞與案件有關的重要事實的,律師有權拒絕辯護。

(四)犯罪嫌疑人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受委託的律師憑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權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並瞭解有關案件情況。

(五)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監聽。

(六)自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訴訟文書及案卷材料。

(七)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有權查閲、摘抄和複製與案件有關的所有材料。

(八)根據案情的需要,可以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或者申請人民法院通知證人出庭作證。

(九)律師可以憑律師執業證書和律師事務所證明,自行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與承辦法律事務有關的情況。

正常情況下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是不會受到限制的,而且,即便犯罪嫌疑人委託律師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訴,二審是不可能加重判罰的,因為刑事訴訟實行上訴不加刑的原則。作為執業律師,律師都非常清楚在刑事案件中的辦案程序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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