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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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律師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律師什麼時候可以會見犯罪嫌疑人?

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

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諮詢、代理申訴、控告,委託律師後就可以到看守所依法進行會見。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請的律師可以為其申請取保候審。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請律師,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受委託的律師有權向偵查機關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有關案件情況。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偵查機關根據案件情況和需要可以派員在場。涉及國家祕密的案件,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准。

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是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和進行辯護必須進行的一項重要工作,是律師參與刑事訴訟,行使辯護權的重要內容。律師會見基於不同的部門法律規定,其含義也不盡相同。

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會見的目的是為了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訴訟權利,體現的是一種法律制度。律師法將律師會見作為一種權利加以規定,強調的是律師依法所享有的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辯護律師持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託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至遲不得超過四十八小時。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案件,在偵查期間辯護律師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許可。

二、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的具體工作內容是什麼?

在不同的刑事訴訟程序階段,律師會見的權利內容並不相同。

1、偵查期間律師行使會見權的內容。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和通信,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有關情況;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幫助、代理申訴、控告。

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涉嫌的罪名,瞭解有關案件情況,瞭解偵查機關對其採取強制措施的情況及期限,瞭解偵查人員有無刑訊逼供或以威脅、引誘、欺騙的方法違法收集證據的行為。

2、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以及人民法院審理階段,律師會見的內容。

在審查起訴階段,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時,有權詢問案件事實,聽取犯罪嫌疑人的陳述和辯解;有權核對有關證明犯罪嫌疑人有罪、無罪、罪輕、罪重的材料,詢問犯罪嫌疑人有無新的證人、物證及證據線索;有權向犯罪嫌疑人瞭解案件情況,如羈押期限、有無受到刑訊逼供、有無隨案被扣押、凍結的財產等。

案件進入審理程序後,律師會見被告人時,有權聽取被告人的自行辯護意見,並將律師辯護意見告知被告人;有權詢問被告人有無證明自己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證據及證據線索;有權告知其審判程序、其所享有的訴訟權利。律師根據瞭解的情況,參與刑事審判活動,依法為被告人進行“罪輕”或者“無罪”辯護,維護被告人的合法權益。

3、辯護律師會見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時,適用前述規定。

綜上所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及刑事案件被關押在看守所,為了不妨礙案件偵查和刑事訴訟順利進行,外人不得隨意會見,但是作為犯罪嫌疑人的辯護律師是享有會見權的,當犯罪嫌疑人被關押在看守所的時候,律師可以攜帶必要的資料,申請會見犯罪嫌疑人,辦案機關應當及時安排會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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