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條件會構成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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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哪些條件會構成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

哪些條件會構成走私國家明令禁止物品罪?

1、客體條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禁止進出門的制度,犯罪對象則為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

2、主觀條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必須出於故意,明知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而希望或放任違法結果的發生。對犯罪嫌疑人是否具有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貨物、物品的主觀故意,只要明知是走私,無論其主觀上是否明知該類貨物、物品是被國家所禁止進出口,均可認定其具備本罪的主觀故意要件(對走私對象發生錯誤認識,不影響本罪構成,可在量刑上體現不同)。

但應排除以下情況:由於國家在一定條件下,允許特定企業在取得批准後,在特定時期可以進出口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該種情況下如只是偷逃應繳税款的,可按偷税行為進行責任追究。

3、主體條件

一般主體,自然人和單位均可成為本罪主體。

4、客觀條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海關法規,逃避海關監管,非法攜帶、運輸、郵寄珍稀植物等國家禁止進出口的其他貨物、物品進出國(邊)境的行為。其具體方式可參見走私武器、彈藥罪中對走私行為方式的介紹。

二、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文物、黃金、白銀和其他貴重金屬或者國家禁止進出口的珍貴動物及其製品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走私國家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一)走私國家一級保護野生植物五株以上不滿二十五株,國家二級保護野生植物十株以上不滿五十株,或者珍稀植物、珍稀植物製品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二)走私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或者未命名的古生物化石不滿十件,或者一般保護古生物化石十件以上不滿五十件的;

(三)走私禁止進出口的有毒物質一噸以上不滿五噸,或者數額在二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四)走私來自境外疫區的動植物及其產品五噸以上不滿二十五噸,或者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二十五萬元的;

(五)走私木炭、硅砂等妨害環境、資源保護的貨物、物品十噸以上不滿五十噸,或者數額在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的;

(六)走私舊機動車、切割車、舊機電產品或者其他禁止進出口的貨物、物品二十噸以上不滿一百噸,或者數額在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一百萬元的;

(七)數量或者數額未達到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但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情節嚴重”:

(一)走私數量或者數額超過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的;

(二)達到前款第一項至第六項規定的標準,且屬於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使用特種車輛從事走私活動,造成環境嚴重污染,或者引起甲類傳染病傳播、重大動植物疫情等情形的。

走私國家禁止出口的物品罪,在判斷是否構成的時候,主要是根據其主觀方面,客觀方面以及主體方面和客體方面是否達到構成條件的標準來進行判斷。量刑一般是在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並且需要處以罰金,最高可以處以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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