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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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一、欺騙他人吸毒罪立案標準是怎麼規定的?

本罪是行為犯,只要行為人實施了欺騙他人吸食毒品的行為,原則上就構成犯罪,應當立案偵查。若是行為人欺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的,從重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三百五十三條

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強迫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引誘、教唆、欺騙或者強迫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從重處罰。

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怎麼認定

(一)本罪與一般教唆犯罪的界限

二者有本質區別:

1、侵犯的客體不同。前者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即侵害了社會治安管理秩序,又侵害了他人的身體健康。而後者侵犯的客體,則取決於所教唆犯罪的客體,如教唆殺人罪侵犯的客體是他人的生命權利。

2、罪名不同。前者是一個獨立罪名,吸毒行為法律上沒有規定為犯罪,而教唆他人吸毒的行為,法律上規定為獨立犯罪。而後者則不是獨立罪名,對於教唆犯,要按照他所教唆的罪來確定罪名,教唆犯屬於共同犯罪。

(二)犯本罪致人重傷、死亡的處理

實踐中此類案件較多,對此定性認識不一,如果具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故意,那麼就是故意殺人罪和故意傷害罪,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行為僅是殺人和傷害的手段而已。如果致人死亡、傷殘的,能夠查明沒有故意殺人或者故意傷害的心理,而對死亡和重傷僅有過失的,應構成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重傷罪和引誘、教唆、欺騙他人吸毒罪的數罪,應擇一重罪處罰。

對於欺騙他人吸毒罪,在認定的時候需要區分和一般教唆犯案的區別,或者在本質上是有很大的不同的,欺騙他人吸毒罪是屬於行為犯,只要有此行為就可以立案追訴,對於此罪在量刑處罰上最高是處以10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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