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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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的通知

《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本省各級人民法院:

我院在調研基礎上就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制定了意見。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實踐中如遇有問題,請及時報我院立案第一庭。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2014年1月2日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適用調查令的意見

為保障當事人的民事訴訟權利,規範調查取證行為,促進人民法院提高立案審查的質量和效率,結合我省法院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本意見所指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立案審查階段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訴訟所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人民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代理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由其向有關單位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書。

本條所稱客觀原因是指當事人及其代理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通過正常的調查取證途徑無法收集相關證據。

本條所稱的證據限於書證。

第二條申請調查令的申請人必須已向人民法院遞交訴狀及相關證據,人民法院對申請人的起訴尚處於立案審查階段。

第三條在立案審查階段當事人申請調查令的範圍限於下列與起訴條件有關的證據:

(一)當事人訴訟主體適格的證據;

(二)受訴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的證據;

(三)其他與案件受理有關的起訴證據。

第四條申請調查令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是正在審查立案案件的當事人;

(二)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書面申請,申請書應當載明所要調查收集的證據的內容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三)申請人已委託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代理本案並提交相關手續;

(四)案件屬於民事訴訟受案範圍。

第五條申請調查令的案件應當進行登記。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申請,由立案法官制作調查令,交庭長簽發;不符合申請條件的,口頭告知不予准許的理由。

人民法院應當自當事人提出申請之日起五日內決定是否簽發調查令。

第六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簽發調查令:

(一)涉及國家祕密的;

(二)涉及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並且可能侵犯該單位或者個人合法權益的;

(三)與本案無關的;

(四)其他不適合簽發調查令的。

第七條調查令一式兩聯,一聯留人民法院存檔,一聯由持令人交接受調查單位。

調查令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編號;

(二)申請人姓名或者名稱;

(三)持令人的姓名、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編號、律師事務所或者基層法律服務所名稱;

(四)接受調查單位名稱;

(五)向接受調查單位收集、調查證據的範圍;

(六)調查令的有效期;

(七)承辦法官姓名及聯繫方式;

(八)調查令簽發日期及人民法院院印。

第八條調查令的有效期為十五日,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況耽誤上述期限的,在障礙消除後的三日內,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重新簽發調查令。

第九條持令人持令調查時應當主動向接受調查單位出示律師證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執業證與調查令,並將調查令交接受調查單位。

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後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該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

第十條持令人因故未使用調查令或者接受調查單位未提供證據的,持令人應當在調查令有效期屆滿之日起五日內將調查令交還人民法院並書面説明原因。

第十一條持令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建議司法行政機關或者律師協會予以處罰或者懲戒;妨礙民事訴訟的,依法追究相應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反本意見第十條規定的;

(二)持令人憑調查令獲取證據後未在規定期限內將證據提交受訴人民法院的;

(三)不當使用、泄露持令獲得的證據或者信息的;

(四)偽造、變造調查令或者偽造、變造、隱匿、毀滅持令獲得的證據的。

持令人存在本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的,全省各級人民法院應當層報省高級人民法院立案第一庭備案,經省高級人民法院內網公示,全省各級人民法院三年內不再向該律師或者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簽發調查令。

第十二條全省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當地實際與相關部門共同商定協助查詢機制,便利當事人起訴證據的獲取,具體辦法由各級法院自行制訂。

第十三條本意見自下發之日起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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