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新民事訴訟法調查令的內容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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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新《民事訴訟》調查令的內容是什麼

關於新民事訴訟法調查令的內容是什麼

《民事訴訟法》中並沒有規定有調查令的內容。

調查令是指當事人在民事訴訟中因客觀原因無法取得自己需要的證據,經申請並獲人民法院批准,由法院簽發給當事人的訴訟代理律師向有關單位和個人收集所需證據的法律文件。

調查令的內容包括:

1、持令人的姓名、性別、律師證編號、律師事務所全稱;

2、被調查人姓名或單位全稱;

3、向被調查人收集、調查證據的範圍;

4、持令人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

5、調查令的有效期;

6、被調查人不能提供持令人所需證據的原因;

7、調查令簽發人簽名。簽發日期及院印。

申請調查令需要滿足的條件有:

1、申請人必須是法院已經立案受理的案件當事人或經當事人委託的訴訟代理人;

2、申請人應當向人民法院遞交申請書,述明需要收集的證據和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以及無法取得上述證據的原因;

3、持令人是案件當事人的訴訟代理人,僅限於取得有效律師執業證書的律師。

在實踐中,還有律師調查令,律師調查令是為了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實,法院支持律師調查案件相關情況而簽發的一種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文件,律師可以持調查令要求相關部門出具涉案當事人或者機構的銀行賬號、檔案材料、權利憑證等。

律師調查令,意在增強當事人的舉證能力,提高司法調查效率,保障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司法公正。在執行過程中,一些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甚至不惜採取假離婚、假破產、轉移隱匿財產等各種手段。由於當事人之間發生過一定的關係交往或業務往來,更清楚案件執行所需的相關證據線索。通過法院簽發的調查令,委託案件代理律師即時進行調查取證,能夠有效提高執行效率,幫助申請執行人儘快實現勝訴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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