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強制措施有些什麼?
我國的刑事強制措施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五種,這五種措施是依照強制力度由輕到重的順序依次排序的。刑事強制措施是國家為了保障偵查、起訴、審判活動的順利進行,而授權刑事司法機關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採取的限制其一定程度人身自由的方法。
(一)拘傳:
1、公安機關各辦案部門根據案件情況,對需要拘傳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經過傳喚沒有正當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傳到其所在縣、市的指定地點進行訊問。
2、對犯罪嫌疑人執行拘傳過程中,可以依法使用約束性的警械。
3、公安機關拘傳犯罪嫌疑人應當出示《拘傳證》,並責令其在《拘傳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到案後,應當責令其在《拘傳證》上填寫到案時間。訊問結束後,應當由其在《拘傳證》上填寫結束時間。犯罪嫌疑人拒絕填寫的,偵查人員應當在《拘傳證》上註明。
4、拘傳持續的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不得以連續傳喚的形式變相拘禁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審:
對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取保候審,不致發生社會危險性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的、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嬰兒的婦女;
4、對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內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
(三)監視居住:
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
1、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使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採取監視居住,不致發生社會危險的;
3、應當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嚴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懷孕、哺乳自己未滿一週歲的嬰兒的婦女;
4、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證據不符合逮捕條件的;
5、提請逮捕後,檢察機關不批准逮捕,需要複議、複核的;
6、犯罪嫌疑人被羈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辦結,需要繼續偵查的;
7、移送起訴後,檢察機關決定不起訴,需要複議、複核的。可以監視居住。
(四)拘留:
1、辦案機關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現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先行拘留:
(1)正在預備犯罪,實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後即時被發覺的;
(2)被害人或者在場親眼看見的人指認他犯罪的;(3)在身邊或者住處發現有犯罪證據的;
(3)犯罪後企圖自殺、逃跑或者在逃的;
(4)有毀滅、偽造證據或者串供可能的。
2、如不影響案件偵查,承辦人員應當在拘留後24小時內將《被拘留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拘留人的家屬。
(五)逮捕:
1、對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可能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發生社會危險性,而有逮捕必要的,應當依法逮捕。
2、公安機關執行逮捕,必須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證》,並責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證》上簽名(蓋章)、捺指印。執行逮捕的偵查人員不得少於兩人。
3、對被逮捕的人,必須在逮捕的24小時內進行訊問。同時製作《被逮捕人家屬通知書》,送達被逮捕人家屬或單位,如有礙案件的偵查,也可以不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屬或單位。
在刑事訴訟的程序性規定中,如果是案件正處於公安機關的偵查階段的,此時公安機關是可以對犯罪行為人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但是不同的強制措施的執行是有着不同的條件的,此時只有在符合強制措施執行的條件下,才能對犯罪行為人予以拘傳或者是其他取保候審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