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喚刑事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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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喚刑事強制措施

為了是刑事訴訟程序順利進行相關機關依法對犯罪嫌疑人採取的羈押或逮捕等行為就叫做強制措施。強制措施的執行者是必須經過相關的申請才能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強制措施的,否則屬於非法執行強制措施。刑事強制措施一般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而適用對象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於訴訟參與人和案外人不得采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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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傳喚是強制措施嗎

1、刑事傳喚具有通知功能。刑事傳喚實質是公檢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種訴訟活動,其目的是保證訴訟活動的順利進行。

2、刑事傳喚不屬於強制措施。《刑事訴訟法》第六章規定的強制措施有五種,包括拘傳、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和逮捕,刑事傳喚並未包括在法定的強制措施中。由此可見,刑事傳喚並不屬於刑事強制措施。

3、刑事傳喚具有潛在、間接的強制性。

4、刑事傳喚是一種偵查行為。《刑事訴訟法》對刑事傳喚的規定,出現在第十二章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刑事傳喚作為一種偵查行為,是偵查機關在辦理案件過程中,依法進行的一種專門調查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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