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執行仲裁委的裁決怎麼做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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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執行仲裁委的裁決怎麼做出?

申請執行仲裁委的裁決怎麼做出?

申請執行仲裁委的裁決需要由當事人提出申請,然後由當地的人民法院來作出執行的決定。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一方對生效的仲裁裁決逾期不執行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而申請執行的期限為兩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二百三十六條 執行開始方式

發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決、裁定,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也可以由審判員移送執行員執行。調解書和其他應當由人民法院執行的法律文書,當事人必須履行。一方拒絕履行的,對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第二百三十九條 申請執行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間為二年。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二、可以撤銷仲裁裁決的情形有哪些

1、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2、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5、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6、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

申請執行時效的中止、中斷,適用法律有關訴訟時效中止、中斷的規定。前款規定的期間,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從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未規定履行期間的,從法律文書生效之日起計算。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仲裁裁決這個方面是有明確的法律規定的,比如説按照《民事訴訟法》當中的規定,對於仲裁裁決不予執行的情況之下,當事人可以提出申請強制執行,這實際上就屬於我們國家法律當中所規定的,對於生效的仲裁裁決可以強制執行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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