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間做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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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間做什麼?

申請強制執行仲裁裁決的期間做什麼?

在此期間可以向法院提交強制執行的申請書,收集與被執行人有關的材料。當事人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期限為二年,從判決規定的履行期間的最後一日起計算。而法院一般應在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六個月內執行完畢。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發生法律效力。

執行仲裁裁決的結果當事人雙方必須要嚴格執行。仲裁裁決執行是指當仲裁一方當事人不能自覺履行仲裁裁決要求其承擔的義務時,另一方當事人可申請法院執行仲裁裁決,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強制被執行人履行仲裁裁決所確定的義務。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也可以在其他締約國得到承認和執行,如果被執行人或者其財產不在中國境內的,當事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轄權的外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

二、涉外仲裁裁決的特點是什麼?

(1)具有涉外性。涉外仲裁含有涉外因素,這是它同國內仲裁的主要區別所在。其涉外性決定了它比國內仲裁更加靈活,並受到國際公約、慣例及協議規範。

(2)具有自治性。涉外仲裁是以當事人的自願和協議為基礎的。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由選擇仲裁事項、仲裁地點、仲裁的組織形式、仲裁員、仲裁程序和仲裁所適用的實體法。

(3)具有民間性。涉外仲裁仲裁者,特別是仲裁機構,一般都是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這種民間性對那些對官方機構不信任的當事人來説,非常具有吸引力。

(4)具有中立性。在涉外仲裁中,儘管仲裁人或仲裁機構是當事人選定的,具有中立性。

(5)具有專業性。涉外仲裁爭議經常涉及一些專門性或技術性的問題,需要具備專門知識的人去解決。在涉外仲裁中當事人可以自主選擇有關爭議問題的專家充當仲裁員,從而有利於仲裁案件準確和迅速的解決。

強制執行仲裁裁決有兩年的有效期,涉外仲裁裁決具有自治性,以當事人自願和協議為基礎;具有涉外性,受國際公約、慣例的限制;具有民間性,一般是由非國家機構或非官方機構進行仲裁;具有中立性,仲裁機構或仲裁人是由當事人自己選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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