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轄法院訴訟標的額規定是怎樣的?
一、管轄法院訴訟標的額規定是怎樣的?
管轄法院訴訟標的額規定具體如下:
1、當事人住所地均在或者均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5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2、當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受理法院所處省級行政轄區的,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3、軍事法院、總直屬軍事法院管轄訴訟標的額1億元以上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對新類型、疑難複雜或者具有普遍法律適用指導意義的案件,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由上級人民法院決定由其審理,或者根據下級人民法院報請決定由其審理。
二、法院訴訟管轄的規定一般是怎樣的?
(一)級別管轄
1、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2、中級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重大涉外案件;
(2)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3)最高人民法院確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案件。
3、高級人民法院管轄在本轄區有重大影響的第一審民事案件。
4、最高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管轄下列第一審民事案件:
(1)在全國有重大影響的案件;
(2)認為應當由本院審理的案件。
(二)一般地域管轄
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1、特別規定
下列民事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1)對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2)對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蹤的人提起的有關身份關係的訴訟;
(3)對被採取強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訴訟;
(4)對被監禁的人提起的訴訟。
2、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4、因票據糾紛提起的訴訟,由票據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發生民事糾紛之後,各方當事人無疑可以選擇向法院起訴的方式來解決糾紛,但是根據法律的規定,起訴需要滿足的其中一個條件是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出訴訟請求,故此在起訴之前,依法確定具體哪些法院具有管轄權是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