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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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房屋糾紛起訴費用多少?

房屋糾紛起訴費用多少,應當是根據訴訟標的來確定。此時依具體情況而定,首先應該知道訴訟費用由兩部分構成:一是案件受理費,二是其他訴訟費用。

房產案件是屬於財產案件,案件受理費按照爭議的金額以一定的比例繳納:爭議金額不滿1000元的,每件交50元;

超過1000-50000元的部分按4%交納;

超過5萬-10萬的部分按3%交納;

超過10萬-20萬的部分按2%交納;

超過20萬-50萬的部分按1.5%交納;

超過50萬-100萬的部分按1%交納;

超過100萬的部分則按照0.5%交納。

除繳納案件受理費外,還要交納其他訴訟費用,包括:勘驗費、鑑定費、公告費;證人、鑑定人與翻譯人員出庭的交通費、住宿費與誤工補貼;採取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與實際支出的費用;執行判決、裁定或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等。

案件受理費包括:

(一)第1審案件受理費;

(二)第2審案件受理費;

(三)再審案件中,按照本辦法規定需要交納的案件受理費。

二、哪些案件不需要繳納受理費?

下列案件不交納案件受理費:

(一)按民事訴訟法所規定的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

(二)裁定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駁回上訴的案件;

(三)對不予受理的、駁回起訴與管轄權異議裁定不服的,提起上訴的案件;

(四)行政賠償案件。

據民事訴訟法與行政訴訟法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審理的案件,當事人不交納案件的受理費。但是,下列情形除外:

(一)當事人有新的證據的話,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則向人民法院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訴,第1審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下列事項,應當交納申請費:

(二)當事人對人民法院第1審判決或裁定未提出上訴的,第1審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發生法律效力後又申請再審的,人民法院經審查決定後再審的案件。

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以下事項,應該交納申請費:

(一)申請執行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仲裁機構依法作出的裁決與調解書,公證機構依法賦予的強制執行效力的債權文書;

(二)申請保全措施;

(三)申請支付令;

(四)申請公示催告;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因為房屋方面的一些問題發生一些糾紛的話,雙方當事人沒有辦法通過協商的方式調解的方式來解決的話,就只能溝通過人民法院訴訟的方式了,畢竟這樣的一種方式是具有強制執行力度的,但是是需要產生一定的訴訟成本的,比如説有案件受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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