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一、法律規定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怎麼處罰?
犯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教育設施,主要指學校的教室、宿舍、食堂、圍牆、體育設施等。
行為人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必須與重大傷亡事故的危害結果有因果關係。即使説,行為人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不作為是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原因。否則,不應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
法律依據:
《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其主要特徵是:
(1)客觀方面,首先,必須有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的事實;其次,必須存在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的行為;第三,必須有重大傷亡事故發生。只有同時具備上述三個條件,才構成本罪。
(2)主觀方面,由過失構成。而犯罪主體是對教育教學機構的安全完好負有直接責任的工作人員,主要是學校、幼兒園、託兒所及各類培訓機構的教職員工。在一定情況下,上述機構主管部門的管理人員也可以成為本罪主體。
(3)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教育教學環境的公共安全。
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的立案標準是什麼
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成立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1)造成死亡一人以上、重傷三人以上或者輕傷十人以上的;
(2)其他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情形。
行為人明明知道校舍或者是教育教學的相關設施存在危險,但是不採取一定的措施來處理的,將會有可能被認定為《刑法》第138條當中所規定的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此時導致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將會按照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