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法解釋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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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解釋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一、財產保全的規定是什麼?

財產保全的規定是法院審理案件時,在作出判決前為防止當事人(被告)轉移、隱匿、變賣財產,依職權對財產作出的保護措施,以保證將來判決生效後能得到順利執行。具體措施一般有查封、扣押、凍結。財產保全一般由當事人申請,由人民法院審查決定是否採取財產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的意義

進行財產保全的意義主要體現在兩點:

1、一旦對方的車輛被查封、扣押,申請人就可以“高枕無憂”地打官司,如果案子勝訴了,即使對方拒不賠償,也可以對被扣押車輛實施拍賣;

2、因為財產保全限制了車輛所有人對車輛的使用,故在權衡利弊後,很多情況下,為了滿足雙方的利益,車輛所有人會與傷者達成和解,這樣既節省了時間,也順利解決了糾紛。

(3)財產保全的條件及應注意的問題

財產保全應當具備以下條件:情況緊急;利害關係人申請;法院裁定;提供財產擔保。

二、辦理財產保全時應注意的問題是什麼?

(一)財產保全分為訴訟財產保全和訴前財產保全。訴訟財產保全應當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人民法院進行審查,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法院也可以根據案件的實際情況,依職權主動作出財產保全裁定。訴前財產保全,應由當事人提出申請,並且提供擔保。法院對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必須在接受申請後的48小時內作出裁定,並立即開始執行。

(二)如果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有錯誤,被申請人因財產被保全而遭受損失的,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三)申請財產保全的訴訟費標準:財產數額1000元的部分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該項費用最高不超過5000元。

在我們的現實生活當中,目前如果是存在着通過訴訟的方式解決雙方的式神的糾紛,那麼是可以在訴訟過程當中提出財產保全的,在訴訟之前的話也是可以提出財產保全,不管怎麼樣財產保全提出是為了防止對方轉移財產等情況,這樣有利於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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