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罪中被治安處罰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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尋釁滋事罪中被治安處罰可以嗎?

一、尋釁滋事罪中被治安處罰可以嗎?

尋釁滋事罪中被治安處罰可以,《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 尋釁滋事罪 有下列尋釁滋事行為之一,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隨意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情節惡劣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並處罰金。

二、對尋釁滋事罪相關情節的理解是什麼?

1、追訴標準

(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二)追逐、攔截、辱罵他人,嚴重影響他人正常工作、生產、生活,或者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

(三)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佔用公私財物三次以上或者具有其他嚴重情節的;

(四)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2、相關情節的認定

第一, 隨意毆打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致一人以上輕傷或者二人 以上輕微傷的;

(二)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三)多次隨意毆打他人的;

(四)持兇器隨意毆打他人的;

(五)隨意毆打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六)在公共場所隨意毆打他人,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

(七)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第二,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破壞社會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規定的“情節惡劣”:

(一)多次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二)持兇器追逐、攔截、辱罵、恐嚇他人的;

(三)追逐、攔截、辱罵、恐嚇精神病人、殘疾人、流浪乞討人員、老年人、孕婦、未成年人,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四)引起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等嚴重後果的;

(五)嚴重影響他人的工作、生活、生產、經營的;

(六)其他情節惡劣的情形。

在當代的社會,如果在公共場所隨意的毆打他人情節惡劣的,或者是在公共場所起鬨鬧事嚴重的影響到我們國家的社會秩序的,那麼在這種情況之下的話,是可以採取一定的措施,比如説有治安管理處罰方面的措施,也有刑事方面處罰的措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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