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人不同意債務加入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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債權人不同意債務加入怎麼辦?

一、債權人不同意債務加入怎麼辦?

債權人不同意債務加入不需要任何操作,因為債務加入不需要債權人同意。債務加入的效果如下:

1、對債權人的效力。債務加入關係中存在兩個相互依存的債權債務關係,其法律效果是使債權人的債權進一步得到保障,故債權人可以向原債務人主張權利,同時也可以向第三人主張清償。

另一方面,債務加入中兩個債務互相排斥,債權人僅享有一個債權,故第三人及原債務人中的任何一方履行了清償義務,債權人的債權即歸於消滅。

2、對原債務人的效力。第三人承諾履行僅為第三人加入原債務,原債務人並不脱離原債權債務關係,其仍對債權人負履行合同的義務,同時依然享有對債權人的合理抗辯權。

3、對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加入後,成為債務人,與原債務人一起向債權人承擔義務。第三人可以行使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如果原債務被認定存在無效或可變更、撤銷的事由,則第三人可以據此向債權人提出抗辯,但專屬於原債務人自身的抗辯除外。對第三人承擔債務的範圍,應當以第三人承諾時債的內容為限,且包括從債務以及相應的利息。

4、對第三人與原債務人關係的影響。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系向債權人並列承擔清償責任的關係,但因為我國法律對並列的清償方式沒有明確的規定,而這種不分份額、先後順序的清償責任與連帶責任最為接近,所以第三人與原債務人之間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第三人清償後,從誠實信用的原則以及公平正義的法治理念出發,應當賦予其向原債務人追償的權。

二、債務加入的特徵是什麼?

1、以原已存在的有效債務為前提,且第三人所承擔的債務僅限於原債務範圍內,不會因債務的轉移而增加或減少。

2、第三人承擔債務原則上不需取得債權人的同意,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向債權人發出債務承擔的通知即可。

3、第三人加入債的關係後,得以原債務人對抗債權人的事由對抗債權人,但不得以自己與債務人之間的事由作為抗辯理由對抗債權人。

4、並存的債務承擔成立後,債務因原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的全部清償而消滅,債務的消滅因第三人的清償發生時,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可能發生求償關係。

債務加入和債務轉移是兩種完全不同的法律關係,所產生的法律後果和所需要具備的條件完全不同。因為債務轉移是將債務全部或者部分的轉移給第三人,這有可能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因此必須要得到債權人同意,但是債務加入有利於保障債權人債權,無需債權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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