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如何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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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如何裁判?

一、法院對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如何裁判

構成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一般會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

第一百六十八條 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者嚴重損失,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行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犯前兩款罪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從重處罰。

二、國有企業人員失職罪需要哪些構成要件

1、客體要件。

本罪的客體是國有公司、企業財產權益和社會市場經濟秩序。國有公司、企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佔據着舉足輕重的作用。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背離市場活動的基本原則,徇私舞弊必然會使國有公司、企業的正常活動遭到破壞,使國家和人民利益受到損害從而破壞社會市場經濟秩序。

2、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上表現為國有公司、企業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造成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以及國有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由於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3、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其他主體不構成本罪。

4、主觀要件。

本罪的主觀方面只能由間接故意與過失構成。行為人的行為雖是直接故意的,但其對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結果卻不是直接故意的,亦即,其並不希望國有公司、企業破產或嚴重虧損。其對此損害結果的發生多出於過失,亦不排除間接故意。

國有公司人員失職罪的犯罪主體必須是國有公司或者企業的工作人員,如果不是不會構成本罪,但只要造成嚴重的後果就需要承擔起刑事責任,輕者處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嚴重者是可以按七年的有期徒刑來判決,所以,對於不同的案件所存在的處罰標準是完全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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