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對執行判決失職罪怎麼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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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九條規定,在執行判決、裁定活動中,嚴重不負責任或者濫用職權,不依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不履行法定執行職責;
或者違法採取訴訟保全措施、強制執行措施,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致使當事人或者其他人的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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