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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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多少天補偵完畢?

檢察院退回補充偵查是需要在一個月時間內補偵完畢。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一條規定:

“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對於需要補充偵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也可以自行偵查。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1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偵查以2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檢察院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對於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補充偵查時限一般是多久

補充偵查,是指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定程序,在原有偵查工作的基礎上,對案件中的部分事實情況作進一步調查、補充證據的一種訴訟活動。案子到檢察院審查起訴,從新打回公安進行的才算補充偵查。

補充偵查在程序上有三種,即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審查起訴階段的補充偵查和法庭審理階段的補充偵查。關於審查批捕階段的補充偵查,《刑事訴訟法》第68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偵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機關。

對補充偵查的期限的規定,對於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 補充偵查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部門退回本院偵查部門補充偵查的期限、次數參照前款規定執行。

在審查起訴階段如果需要退回補充偵查的話,此時需要在規定時間內作出,一般應當在一個月以內補充偵查完畢。同時對補充偵查的次數也是有限制的,通常是以二次為限。補充偵查完畢移送審查起訴後,人民檢察院重新計算審查起訴期限。

檢察機關公安機關以及人民法院所承擔的責任內容都是不一樣的,比如説檢察機關主要就是負責刑事案件的審查起訴,如果認為案件的偵查還不夠清楚,是可以將案件退回給公安機關來補充偵查的,而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公安機關必須在一個月時間之內完成偵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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