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糾紛庭審流程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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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租賃合同糾紛庭審流程有哪些?

租賃合同糾紛庭審流程有哪些

1、宣佈開庭。

核對當事人身份,宣佈合議庭成員,告知當事人權利義務,詢問是否申請回避。

2、法庭調查。

當事人陳述案件事實。

3、舉證質證。

告知證人的權利義務,證人作證,宣讀未到庭的證人證言,出示書證、物證和視聽資料;雙方當事人就證據材料發表意見。

4、法庭辯論。

各方當事人就有爭議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駁和論證。

5、法庭調解。

在法庭主持下,雙方當事人協議解決糾紛。如果達成調解協議,製作調解書,雙方當事人簽收後生效,當事人履行調解書內容或申請執行;未達成調解協議,合議庭合議作出裁決(宣判)。

二、法院審理租賃合同糾紛可以主動調查取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涉及可能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關係的;

(三)當事人有惡意串通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可能的;

(四)涉及依職權追加當事人、中止訴訟、終結訴訟、迴避等程序性事項的。

三、租賃合同糾紛開庭後可以申請延期舉證的情形有哪些?

(一)書證原件遺失、滅失或者毀損的;

(二)原件在對方當事人控制之下,經合法通知提交而拒不提交的;

(三)原件在他人控制之下,而其有權不提交的;

(四)原件因篇幅或者體積過大而不便提交的;

(五)承擔舉證證明責任的當事人通過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或者其他方式無法獲得書證原件的。

四、租賃合同糾紛庭審過程中中止訴訟的情形有哪些?

(一)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

(二)一方當事人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四)一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參加訴訟的;

(五)本案必須以另一案的審理結果為依據,而另一案尚未審結的;

(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法院對於租賃糾紛的審理流程是受法律制度約束的,案件正式進入到審理環節之後,原被告及相關的訴訟參與人是需要遵守庭審秩序的。法院不一定會在第一次開庭審理時就出具判決書,合同糾紛的開庭次數不受限制,但審理期限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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