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刑法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怎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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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新《刑法》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怎麼判?

新刑法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怎麼判?

1、我國不存在新《刑法》,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既遂一般要判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是指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活動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行為。

2、法律依據:《刑法》第三百條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組織、利用會道門、邪教組織或者利用迷信矇騙他人,致人重傷、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犯第一款罪又有姦淫的婦女、詐騙財物等犯罪行為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二、利用迷信破壞法律實施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組織和利用邪教組織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本罪定罪處罰:

(1)聚眾圍攻、衝擊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擾亂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的工作、生產、經營、教學和科研秩序的;

(2)非法舉行集會、遊行、示威,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聚眾圍攻、衝擊、強佔、鬨鬧公共場所及宗教活動場所,擾亂社會秩序的;

(3)抗拒有關部門取締或者已經被有關部門取締,又恢復或者另行建立邪教組織,或者繼續進行邪教活動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不履行法定義務,情節嚴重的;

(5)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揚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的;

(6)其他破壞國家法律、實施上述行為的。

2、實施上述行為,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情節特別嚴重”:

(1)跨省、自治區、直轄市建立組織機構或者發展成員的;

(2)勾結境外機構、組織、人員進行邪教活動的;

(3)出版、印刷、複製、發行宣傳邪教內容出版物以及印製邪教組織標識,數量或者數額巨大的;

(4)煽動、欺騙、組織其成員或者其他人破壞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實施,造成嚴重後果的。

國家法律制定之後,應當要予以遵守,任何人通過迷信或者是通過其他的方式破壞法律或其他的行政法律規範的實施,將會構成《刑法》第300條當中的犯罪行為一般將會直接對此按照3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來進行處罰,但是也不排除情節嚴重的,將會按照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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