曠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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曠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一、曠工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什麼?

需要進行經濟補償金的支付,

協商解除是指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當事人經協商一致同意解除合同。《勞動法》第24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條規定:“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不管是《勞動法》還是《民法典》,都允許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協商解除與約定解除、法定解除不同,它不需要雙方事先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只要雙方願意隨時都可以解除合同,這也是實踐中常用的解除勞動合同方法。

該包含解除人的相關基本內容,以及解除合同的日期。詳細的我們往下看。

合同證明書範本

茲有本單位職工____________,性別______,年齡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勞動合同期限為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因__________________,根據《勞動法》規定,該職工自願與本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資發至______年______月份,特此證明。

員工簽名:

(用人單位蓋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二、相關知識:辭職需要賠償公司損失嗎

《勞動法》一方面賦予了職工絕對的辭職權,另一方面又賦予了用人單位一定的請求賠償損失的權利。《勞動法》第五百七十二條規定:“勞動者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 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 的第五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職工主動提出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後部分職工在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30日後主動離職,不予理會用人單位的賠償要求,用人單位則不給職工辦理人事關係和檔案的調轉手續,職工離職後人事關係和檔案長期留置在原用人單位;造成職工在新的工作單位不能辦理勞動保險、不能辦理出國政審手續、影響技術職稱評定、不能進一步求學深造和喪失報考國家公務員的機會。所以,職工在與用人單位因解除勞動合同賠償損失方面發生爭議後應當在60天內及時向用人單位所在地區、縣勞動爭議仲 裁委員會提請勞動爭議仲裁。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那麼自然是需要受到一定的處罰的,具體處罰的金額,將根據用人單位違反的具體情境來進行,但是一般情況下,所進行的民事方面的經濟補償都是以勞動者的月工資來進行計算的,然後就是拿這個基本工資乘以時間得到總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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