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判多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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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判多久?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判多久?

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罪既遂的判刑,是根據《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 【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破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過失損壞廣播電視設施、公用電信設施罪】過失犯前款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二、本罪的主體要件

本罪所侵犯的客體是通訊方面的公共安全。犯罪對象是正在使用中的廣播、電視、公用電信等通訊設施,包括廣播電台的發受電波的設施如鐵塔發射台、發射機房、電源室等;電視台的發射與接收電視圖像的設備以及有線廣播電視傳播覆蓋設施;郵電部門的收發電報的機器設施;公用電話的交換設施、通訊線路如架空線路、埋設線路、無線線路等;衞星通訊的發射與接受電訊號的設施;微波、監測、傳真通訊設施;國家重要部門如鐵路、軍隊、航空中的電話交換台、無線電通信網絡;在航空、航海交通工具以及交通設施中的無線電通信、導航設施;等等。如行為人破壞的是廣播、電視、電信部門的非直接用於通訊的設施如行政辦公設施、日常生活設施或者雖屬廣播、電視、電信設施,僅屬於一般性的服務設施,如賓館、單位內部的閉路電視網絡,城市中的公用電話亭以及一般的民用家庭電話等等,都不屬於本罪對象。對之進行破壞的,不能構成本罪,構成犯罪的,應以他罪如故意毀壞財物罪等論處。此外,必須是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才能成為本罪對象。倘若不是正在使用,如正在製造或雖已製造完畢但未安裝交付使用的,對之進行破壞,亦不構成本罪。這是因為,只有對正在使用中的通訊設施進行破壞,才能給公共安全帶來危害,而危害公共安全,則是構成本罪的一個重要條件。

我國法律上明確規定了公民是不可以破壞公用電信設施的,相關情況的認定是需要基於不同的違法事實後果來進行認定的,涉及到電信設施的安全是關係到公民的通信安全的事項,應當嚴格基於上述法律規定的程序來進行量刑處理,具體情況由法院進行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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