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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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決議?

一、法院如何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決議?

法院可以在當事人的申請之下強制執行勞動仲裁決議。勞動仲裁的裁決生效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裁決書內容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時提交申請書和裁決書等材料。

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

二、申請勞動仲裁的流程是什麼?

1、提交申請書:

當事人申請仲裁,應當提交書面仲裁申請書,並按照被申請人數提交副本。

2、仲裁受理:

仲裁委員會應當自收到仲裁申請之日起五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決定。仲裁委員會決定受理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五日內將申訴書副本送達被申請人。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説明理由。

3、開庭審理:

仲裁庭應當於開庭的五日前,將開庭日期、地點書面通知雙方當事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經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對申請人按照撤訴自理,對被申請人可以做缺席裁決。

4、仲裁調解:

仲裁庭處理勞動爭議應當先行調解,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雙方自願達成協議。調解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根據協議內容製作調解書,調解書自送達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調解未達成協議的,仲裁庭應當及時裁決。

5、仲裁裁決:

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複雜需要延期的,經批准可以延期並書面通知當事人,延長期限不超過十五日。仲裁庭裁決後應當製作仲裁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

勞動爭議發生之後,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申請,雙方當事人是可以在勞動仲裁委員會的組織之下完成調解的。但雙方當事人需要簽訂調解協議之後,其中一方當事人不履行調解協議的內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是必須是在調解協議發生法律效力之後才能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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