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舉證責任的原則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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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舉證責任的原則有哪些?

民事舉證責任的原則有哪些?

(一)民事案件舉證責任

1、當事人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一款;“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2、人民法院舉證責任。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四條二款:“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或者人民法院認為審理案件需要的證據,人民法院應當調查收集”。

3、舉證責任倒置。

法律直接規定的侵權訴訟案件中,由侵權人負責舉證,證明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或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四條“下列侵權訴訟,按照以下規定承擔舉證責任。

(二)刑事案件舉證責任

1、人民檢察院舉證責任。

2、自訴人舉證責任。

二、侵權責任按以下的規定來進行舉證?

(一)因新產品製造方法發明專利引起的專利侵權訴訟,由製造同樣產品的單位或者個人對其產品製造方法不同於專利方法承擔舉證責任;

(二)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加害人就受害人故意造成損害的事實承擔舉證責任;

(三)因環境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訴訟,由加害人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及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四)建築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築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脱落、墜落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對其無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五)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動物飼養人或者管理人就受害人有過錯或者第三人有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六)因缺陷產品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產品的生產者就法律規定的免責事由承擔舉證責任;

(七)因共同危險行為致人損害的侵權訴訟,由實施危險行為的人就其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八)因醫療行為引起的侵權訴訟,由醫療機構就醫療行為與損害結果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及不存在醫療過錯承擔舉證責任。

綜合上面所説的,民事舉證一般是由原告來承擔此責任,誰主張誰提供相關的證據,這樣才能保障到自己的勝訴權利,一般在起訴的時候就可以提交,只要法院認可就可以依法的受理,所以,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依據的,如果證據不齊全法院是不會審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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