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安案件證據不足怎麼結案?
一、治安案件證據不足怎麼結案
公安機關可以調解結案,對原來認為“證據不足”的治安案件經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終結後,應當出具偵查終結報告書,送達雙方當事人,在雙方當事人自願的前提下,可以由雙方當事人各自向公安機關寫出調解申請書,在此基礎上,公安機關可以組織雙方調解結案。
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如果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應當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刑法》
第九十五條 治安案件調查結束後,公安機關應當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
(一)確有依法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違法行為的,根據情節輕重及具體情況,作出處罰決定;
(二)依法不予處罰的,或者違法事實不能成立的,作出不予處罰決定;
(三)違法行為已涉嫌犯罪的,移送主管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四)發現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有其他違法行為的,在對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作出處罰決定的同時,通知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二、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是多久
公安機關辦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過三十日;案情重大、複雜的,經上一級公安機關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辦理其他行政案件,有法定辦案期限的,按照相關法律規定辦理。
為了查明案情進行鑑定的期間,不計入辦案期限。
對因違反治安管理行為人不明或者逃跑等客觀原因造成案件在法定期限內無法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公安機關應當繼續進行調查取證,並向被侵害人説明情況,及時依法作出處理決定。
三、哪些治安案件不能公開
1、涉及警務祕密的;
2、涉及個人隱私的;
3、當事人未滿18週歲的;
4、辦案單位認為不宜公開處理的其他情形。
治安案件在處罰時也必須要證據齊全,如果證據不齊全是必須要做出不予處罰的決定,而且公安機關也會組織雙方調解,儘可能在和平的方式下解決,因此,對於案件的處理都是有法律規定的,對於證據不齊全,違法事實不清楚的案件都是不會給予處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