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逮捕到開庭得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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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逮捕到開庭得多長時間?

一、從逮捕到開庭得多長時間?

從逮捕到開庭得多長時間,法律當中並沒有做出具體的規定,但是通常狀況之下的話,還是需要幾個月左右的時間。

1、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一般案件,公安階段:刑拘期間 調查最長37天,逮捕後調查羈押一般2個月;檢察院階段:1個月;法院階段:3個月;所以,一般刑事案件,約7個月左右。

2、根據現行《刑事訴訟法》,重大複雜案件,公安階段:逮捕後調查羈押最長7個月;檢察院階段:最長6.5個月;法院階段:最長20個月。所以,重大複雜案件,最長兩年以上,而有權 機構過問的,會更長。

3、如果一旦進入刑事司法程序、第一時間委託專做刑事辯護業務的律師處理:如果已經進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事關當事人的人身自由與財產權益,不可以坐等、拖沓--每一個訴訟階段,即公、檢、法或説偵、檢、審三階段,刑事辯護律師都有特定的工作內容,分別針對三機構不同的司法文書和掌握的證據材料展開具體辯護工作,向三 機構分別提出不同的刑事律師文書,説服辦案機構把律師的辯護觀點寫入《起訴意見書》或者《起訴書》或者《判決書》等司法文書。如果只在法院階段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就喪失了在公、檢階段可以落實的對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有利的事實和情節的機會。

二、我國批准逮捕的相關規定有哪些?

公安 機構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准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一併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蔘加公安機構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

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檢察長決定。重大案件應當提交檢察會討論決定。

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 機構提請批准逮捕的案件進行審查後,應當根據情況分別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對於批准逮捕的決定,公安機構應當立即執行,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檢察院應當説明理由,需要補充 調查的,應當同時通知公安 機構。

公安 機構對被拘留的人,認為需要逮捕的,應當在拘留後的三日以內,提請人民檢察院審查批准。在特殊情況下,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一日至四日。

對於流竄作案、多次作案、結夥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請審查批准的時間可以延長至三十日。

人民檢察院應當自接到公安 機構提請批准逮捕書後的七日以內,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決定。人民檢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機構應當在接到通知後立即釋放,並且將執行情況及時通知人民檢察院。對於需要繼續 調查,並且符合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條件的,依法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目前我們國家對於批准逮捕有非常明確的規定,如果説公安機構認為符合批准逮捕條件的話,那麼應當及時的上報檢察院,酒檢察院作出批准逮捕或者是不准許批准逮捕的決定,當然,不管是做出什麼樣的決定都是需要由公安機構執行。然後才能夠進一步的 調查,並且將案件移送給檢察院審查起訴,最終才能開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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