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逮捕到判刑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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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般刑事案件大致要經過3個階段,即偵查階段、審查起訴階段和審判階段。公安機關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辦案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區、重大的犯罪集團案件、流竄作案等可經省級檢察院批准再延長二個月。然後案子移交到檢察院審查起訴,人民檢察院對於公安機關移送起訴的案件,應當在一個月以內作出是否起訴的決定。如檢察院認為證據不夠充分,可以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補充偵查應當在一個月內補充偵查完畢,補充以兩次為限。檢察院的向對應的法院提起公訴。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二個月以內宣判,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如果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不服一審判決可以上訴;如果檢察院認為一審判決確有錯誤的,也可向上一級法院提出抗訴,案件進入二審程序。二審的審判時限兩個月,特殊情況可以再延長兩個月。
綜上所述,一個刑事案件,如果不復雜,案情簡單,會在五至六個月審理結束,如果複雜,又多次退回,那審限最長會在二年左右。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六條 對犯罪嫌疑人逮捕後的偵查羈押期限不得超過二個月。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可以經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准延長一個月。

從逮捕到判刑需要多長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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