藥品合同糾紛解決程序有哪些?
一、藥品合同糾紛解決程序有哪些?
藥品合同糾紛解決一般經過協商、調解、仲裁或者訴訟的程序。
(一)協商。
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合同糾紛,是指合同糾紛的當事人,在自願互諒的基礎上,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和合同的約定,通過擺事實、講道理,以達成和解協議,自行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二)調解。
合同糾紛的調解,是指雙方當事人自願在第三者(即調解的人)的主持下,在查明事實、分清是非的基礎上,由第三者對糾紛雙方當事人進行説明勸導,促使他們互諒互讓,達成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
(三)仲裁。
仲裁也稱公斷。合同仲裁,即由第三者依據雙方當事人在合同中訂立的仲裁條款或自願達成的仲裁協議,按照法律規定對合同爭議事項進行居中裁斷.以解決合同糾紛的一種方式。
(四)訴訟。
合同在履行過程中發生糾紛後.解決爭議的方式有4種:即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調解仲裁和訴訟。其中,仲裁方法由於比較靈活、簡便,解決糾紛比較快,費用又比較低,所以很受當事人歡迎。但是,如果當事人一方不願仲裁,則不能採用仲裁的方式、而只能採用訴訟的方式來解決雙方當事人之間的爭議。所以,訴訟是解決合同糾紛的最終形式。
二、藥品合同糾紛訴訟有效期是多久?
1.合同糾紛案件的訴訟時效一般為三年。
2.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藥品合同糾紛解決的程序首先是協商;其次是調解;最後是仲裁或者訴訟。藥品合同糾紛訴訟的有效期是三年的時間,最長的保護期限不超過二十年。也就是説如果是在發生合同糾紛的三年後向人民法院申請訴訟的話,可能不會被受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