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糾紛的解決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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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糾紛的解決程序
勞動糾紛解決程序
勞動糾紛解決程序包括協商、調解、仲裁、訴訟四種方式. (1)協商 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協商不成或不願意協商的,可以申請調解或提起勞動仲裁. (2)調解 當事人不願意協商或協商不成時,可以向本單位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 調解委員會調解勞動爭議,應當自當事人申請調解之日起30日內結束;到期未結束的,視為調解不成.經調解達成協議的,雙方當事人應當自覺履行. (3)仲裁 協商或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仲裁是處理勞動爭議的必經程序. 提出仲裁請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仲裁裁決一般應在收到仲裁申請的60日內作出.對仲裁裁決無異議的,當事人必須履行. (4)訴訟 勞動爭議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也不履行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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