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起訴狀不能寫得太詳細?

來源:法律科普站 2.53W

有的當事人希望在起訴狀中儘量充分地展示己方的觀點,事實和法條寫得越多越好,這是寫起訴狀的大忌。

為什麼起訴狀不能寫得太詳細?

必須要牢記的是,起訴狀的目的是啟動訴訟程序,應當儘量地簡單、明確。

原因在於:

一、不要抱着被告一看到起訴狀就同意自己觀點並履行義務的心理。

這是不可能的,起訴之前,我們往往已經和被告經過多次交流和論證,該向對方傳達的意見都已經傳達了,出於這類心理在起訴狀中描述過多的事實,沒有必要,而且有些事實可能缺乏證據。

二、在實踐中,法官往往在開庭前才拿到案卷,法官沒有時間看宂長的訴狀。

法官在審理案件時,主要結合原被告的答辯意見、質證意見、證據等綜合判定,不可能通過訴狀形成對原告的有利傾向,就算有,隨着訴訟的進程(包括證據的提交、質證、辯論等),這些傾向也會慢慢消解。

三、訴訟就像一場戰爭,要隱藏火力點。

不要在起訴時把自己的全部意見都暴露出來,這會方便被告針對己方的觀點和證據進行相應準備。

如此,原告在庭審時就很難主動了。

打牌也不會開頭就出王炸。

四、説多錯多。

起訴狀中出現的一些事實性描述可能對己方不利,但自己並未注意到。

總之,在起訴狀中1、訴訟請求明確即可,無須對與案件無關的事實描述過多,導致出現諸多漏洞反被對方利用作為反駁原告的依據,甚至出現描述的事實與訴請矛盾而導致訴請不成立。

2、也不要在起訴狀中對己方的觀點做過多的論證,起訴狀不是代理詞,不要在起訴狀中將所有的觀點和具體論述和盤托出。

3、起訴狀中最主要的是將訴訟請求寫清楚,將基本的事實陳述清楚即可,至於如何通過證據以及法律適用推理出原告的訴請,是庭審中需要完成的工作,沒有必要寫在起訴狀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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