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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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民事訴訟中財產保全怎麼申請?

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財產保全,需要履行以下法定程序:

(1)提出申請。訴中和訴前都可以提出財產保全申請。

(2)提供擔保。訴中法院採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能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訴前法院採取保全措施,申請應當提供擔保,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3)法院裁定。法院接受申請後,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採取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

二、財產保全什麼情況下解除?

財產保全可因下列情況而解除:

(1)被申請人提供了擔保;

(2)訴前財產保全的申請人在採取保全措施後30日內不依法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

(3)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

(4)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的;

(5)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

法院根據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採取保全措施,如果由於申請人的錯誤,而導致被申請人因保全遭受損失的,應當由申請人負責賠償。

保全,包括財產保全和行為保全,是指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或者利害關係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可以裁定對其財產進行保全、責令其作出一定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為;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採取保全措施。

財產保全措施需要當事人進行申請之後才能執行,並且需要法院裁定允許保全,財產保全解除的情況包括被申請人依法履行了法院判決的義務,被申請人申請複議,法院作出新裁定撤銷原保全裁定的,申請人撤回保全申請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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