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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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2021年1月1日即將生效,《民法總則》相應廢止。

民法總則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規定是什麼?

委託代理制度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民事制度,日常生活中普遍存在。比如當事人準備民事訴訟的時候,往往會委託律師代理,此時律師就成為了案件的委託代理人。我國法律對委託代理進行了明文規定,那麼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規定是什麼?下面小編給大傢俱體講解下。

一、民法典的規定代理人方面的內容是什麼?

《民法典》對代理人的規定具體如下:

第一百六十一條

民事主體可以通過代理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依照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民事法律行為的性質,應當由本人親自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條

代理人在代理權限內,以被代理人名義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對被代理人發生效力。

第一百六十三條

代理包括委託代理和法定代理。

委託代理人按照被代理人的委託行使代理權。法定代理人依照法律的規定行使代理權。

第一百六十四條

代理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職責,造成被代理人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

代理人和相對人惡意串通,損害被代理人合法權益的,代理人和相對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二、代理終止的情形

《民法典》

第一百七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終止:

(一)代理期限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二)被代理人取消委託或者代理人辭去委託;

(三)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四)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五)作為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第一百七十四條

被代理人死亡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託代理人實施的代理行為有效:

(一)代理人不知道且不應當知道被代理人死亡;

(二)被代理人的繼承人予以承認;

(三)授權中明確代理權在代理事務完成時終止;

(四)被代理人死亡前已經實施,為了被代理人的繼承人的利益繼續代理。

作為被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的,參照適用前款規定。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定代理終止:

(一)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復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三)代理人或者被代理人死亡;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綜上所述,按照民法典的規定,雙方就某一事項達成協議後,需要簽署書面的委託代理合同。委託代理人必須在委託權限內行使權力,不得超過規定的代理範圍。如果代理人需要將事項轉委託的,應該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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