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錶見代理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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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對錶見代理民法總則是如何規定的?

在民事活動中,代理制度是重要的一項制度,人們在辦理很多業務的時候,由於本人無法親自處理,需要通過他人代理完成。代理包括很多種,其中表見代理就是一種常見的無權代理,我國《民法典》對其進行了明確,那麼對錶見代理是如何規定的?下面我們通過本站小編的這篇文章具體做個瞭解。

一、對錶見代理是如何規定的?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未經被代理人追認的,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

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行為人實施的行為被追認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為人實施的行為未被追認的,善意相對人有權請求行為人履行債務或者就其受到的損害請求行為人賠償。但是,賠償的範圍不得超過被代理人追認時相對人所能獲得的利益。

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為人無權代理的,相對人和行為人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條 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後,仍然實施代理行為,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的制度目的是為了保護善意相對人,使得相對人在行為人無權代理的情形下,仍有權請求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從而善意相對人不承擔無權代理人破產或履行不能的風險,維護交易安全。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屬於積極的信賴保護方式,同屬於此的還有善意取得的規定。

因此,表見代理是權利外觀責任的一種,採取積極信賴保護方式,而非對相對人的信賴利益或消極利益予以賠償的消極信賴保護方式,是因為存在代理權外觀而導致相對人合理信賴有權代理的情形中,既存的代理權外觀就必須被承認,並使得被代理人承擔代理行為的後果,即使法定代理人是無權代理,據此實現意思自治和交易安全這兩種價值之間的合理權衡。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是什麼?

根據上述表見代理的概念和立法規定,可知表見代理應具備以下構成條件:

1、須行為人無代理權

成立表見代理的第一要件是行為人無代理權。所説無代理權是指實施代理行為時無代理權或者對於所實施的代理行為無代理權。如果代理人擁有代理權,則屬於有代理權,不發生表見代理的問題。

2、須有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

這是成立表見代理的客觀要件。這一要件是以行為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存在某種事實上或者法律上的聯繫為基礎的。這種聯繫是否存在或者是否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應依一般交易情況而定。

3、須相對人為善意且無過失

這是表見代理成立的主觀要件,即相對人不知行為人所為的行為系無權代理行為。如果相對人出於惡意,即明知他人為無權代理,仍與其實施民事行為,就失去了法律保護的必要,故表見代理不能成立。

4、須行為人與相對人之間的民事行為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

表見代理髮生有權代理的法律效力,因此,表見代理應具備民事行為成立的有效要件,即不得違反法律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等。如果不具備民事行為的有效要件,則不成立表見代理。

綜上所述, 根據表見代理的規定,授權代理書應該採取書面形式,並寫清代理人姓名、權限、代理事項、期限等重要因素,並由被代理人簽字。這樣就可以防止因為表見代理導致善意相對人的權益發生損害。構成表見代理的是有嚴格條件要求的,其中最重要一項就是行為人無代理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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