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商主體的規範構造是怎樣的?

來源:法律科普站 8.25K

民法總則中民商關係分為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兩種體例,這兩種體例都服務於市場經濟,規範着民商的財產行為,那麼我國實行的是怎樣的民商關係,這樣選擇的原因又是什麼呢,接下來讓我們瞭解一下民法總則關於商主體規範構造的一些知識。

民法總則關於商主體的規範構造是怎樣的?

一、對商事主體的界定

在我國,商主體不存在法定概念,在學理上也存不同的定義。商主體,是依商法規定從事營利性營業活動,享有權利和承擔義務的人。商事法律關係的發生依賴於商事主體的營業活動。從商事法律關係發生的歷史源頭來看,沒有商人就沒有商法的,也不會產生商事法律關係,商事主體是商事法中重要的組成部分,對於開啟商事法律活動具有“發動機”的意義。

“在不同的歷史時期、不同的法系、同一法系的國家,商主體的表現形態頗不一樣。在現代商法上,商事主體指的是企業。” 從商事主體的表現形態上講,以商主體的組織形式為標準商主體為商個人、商合夥、商法人。其中商個人具體表現為商自然人,筆者認為在實踐中表現為個人獨資企業、個體工商户、農村家庭承包經營户;商合夥具體指個人合夥、合夥型聯營和合夥企業;商法人具體表現為公司,呈現為民營公司、國有企業、集體企業及外商投資企業。

二、在民法總則中構造商事主體制度規範的基本方法

將民商事主體制度如何確立下來,形成紙面上的規範,是我們面臨的問題所在。這個確立和形成需要符合民商法的理念和精神,也要符合法典編纂的體系,還要回應我國民商事主體實踐的要求和發展,體現我國的時代生活秩序特徵,更要符合立法的現代化、科學化的要求。

三、民法總則草案及現行法種關於商事主體的規範

(一)有關商個人規範的構造

在民法通則中,在第二章公民(自然人)的第四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農村承包經營户,第五節規定了個人合夥。在專家稿中,第二章自然人第五節規定了個體工商户和農村承包經營户兩種商主體。

(二)有關商法人規範的構造

在民法通則中,在第三章法人的第一節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了企業法人。在專家稿中,第三章法人第一節規定了法人的一般規定,第二節規定了社團法人,其中指出營利法人指的是企業法人和農民專業合作社法人,對於營利性社團法人的登記採用的“商事登記”、“商事賬簿”,規定了社團法人的權力機關、執行機關及監督機關。

綜上所述,對於民法總則關於商主體的規範構造是要用民法來規範商事主體,也就是現在所説的企業,理順了商事與民事間的關係,確保商業個人和法人擁有民事權利,併為規範所制約。以上就是民法總則關於商主體的規範構造的全部內容,若仍有疑問歡迎詳詢本站尋求解答。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