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民法總則商主體適用原則是什麼?

來源:法律科普站 2.97W

在經濟生活中,商主體是非常重要的民事主體,通常指的是各類企業。在傳統的商法中,商人也就是商主體。我國民法總則頒佈以來,社會反響很大,這是一部關於民法的基礎性法律文件。那麼,我國民法總則商主體適用原則是什麼?下面我們通過本文做個瞭解。

我國民法總則商主體適用原則是什麼?

一、我國民法總則商主體適用原則是什麼?

1、民法總則是私法的基本法,應當普遍適用於所有平等主體之間的關係。即使在採納民商分立的國家,學者也大多認為民法是普通私法,商法是特別私法,民法是私法的核心。民法與商法都是規範、調整市場經濟交易活動的法律規則,在性質和特點等方面並無根本差異,兩者實際上還都具有共同的調整手段和價值取向,都以調整市場經濟作為其根本使命。但民法總則應當是所有民事法律關係的一般性規則,可以説是私法的基本法,民法總則的這一固有屬性和地位決定其可以適用於商事主體之間的關係。

2、民法總則可以有效地指導商事特別法。民商合一體例並不追求法典意義上的合一,其核心在於強調以民法總則統一適用於所有民商事關係,統轄商事特別法。一方面,通過民法總則的指導,使各商事特別法與民法典共同構成統一的民商法體系。民法總則是對民法典各組成部分及對商法規範的高度抽象,諸如權利能力、行為能力、意思自治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原則和等價有償原則等,均應無一例外地適用於商事活動。另一方面,通過民法總則統一調整民商事活動,不需要制定獨立的商法總則。民法總則是更為抽象和一般的規定,為其在商法領域內的適用留下了空間,在商事特別法存在法律漏洞的情況下,法官仍可以根據民法總則的相關規定加以解釋或者創造新的商事法律規則,彌補法律漏洞。

二、商主體的法律特徵是什麼?

關於商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通説認為,商主體具有不同於民事主體的法律特徵。首先,從本質上説,商主體是一種法律擬製的主體,它所享有的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特殊性。這種特殊性從能力的形成上説,商主體的形成一般須經過國家的特別授權程序。其次,商主體是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營業活動的主體。商主體能力的存在與其所實施的營業活動密切相連。再次,商主體是商事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即在商法上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綜上所述,我國民法總則中明確了民商合一的體制,也就是説我國民法總則商主體適用原則包括平等、自願、公平及誠實信用等。商主體作為一種特殊的民事主體,在從事民事活動的時候也要按照民法總則的規定才行。在我國民法總則中,特別有一個章節介紹了法人相關知識。

熱門標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