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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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總則》同時廢止。

民法總則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民法典關於宣告死亡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

第四十六條  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利害關係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該自然人死亡:

(一)下落不明滿四年;

(二)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滿二年。

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自然人不可能生存的,申請宣告死亡不受二年時間的限制。

第四十七條  對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死亡,有的利害關係人申請宣告失蹤,符合本法規定的宣告死亡條件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第四十八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作出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宣告死亡的,意外事件發生之日視為其死亡的日期。

第四十九條  自然人被宣告死亡但是並未死亡的,不影響該自然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五十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撤銷死亡宣告。

第五十一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的婚姻關係,自死亡宣告之日起消除。死亡宣告被撤銷的,婚姻關係自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但是,其配偶再婚或者向婚姻登記機關書面聲明不願意恢復的除外。

第五十二條  被宣告死亡的人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其子女被他人依法收養的,在死亡宣告被撤銷後,不得以未經本人同意為由主張收養行為無效。

第五十三條  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依照本法第六編取得其財產的民事主體返還財產;無法返還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致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其財產的,除應當返還財產外,還應當對由此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二、宣告死亡的程序

(一)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概念

公民離開其最後居住地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已滿法定期限,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人民法院根據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依法判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案件,稱為宣告公民死亡案件。人民法院審理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程序,稱為宣告死亡程序。

(二)宣告公民死亡的條件

1.必須存在公民下落不明的事實。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事實包括三種情況:一是正常情況下公民離開其居住地下落不明;二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三是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只要具備以上三種情況之一且符合其他法定條件的,利害關係人就可申請宣告死亡。

2.公民下落不明必須達到法定期限。

該期限分為三種情況:第一,在正常情況下,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第二,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即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從意外事故發生之次日起,已經連續2年沒有音訊、生死未卜;因戰爭下落不明的,從戰爭結束之日起,已經連續2 年杳無音訊、生死未卜。第三,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

3.有利害關係人提出書面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1)配偶;(2)父母、子女;(3)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4)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同一順序的利害關係人,有的申請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的,人民法院應當宣告死亡。

4.受申請的人民法院對案件有管轄權

宣告死亡,由下落不明人住所地的基層人民法院管轄。

(三)宣告公民死亡案件的審理

1、申請和受理

宣告公民死亡,必須由利害關係人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對利害關係人的申請,人民法院應當進行審查,認為手續不完備且無法補正的,駁回申請;認為手續完備的,受理案件,進行審理。

2.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

人民法院受理宣告死亡案件後,必須發出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下落不明滿4年或者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滿2年的,公告期間為1年;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其不可能生存的,公告期間為3個月。

3.判決

在尋找下落不明人的公告期間,被申請宣告死亡的公民出現,或者確知其下落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駁回申請的判決,終結案件的審理。

公告期間屆滿,下落不明人仍未出現,宣告死亡的事實得到確認的,人民法院應當作出宣告該公民死亡的判決。

(四)宣告公民死亡的法律後果

公民被宣告死亡與其自然死亡的後果基本相同。具體來説,該公民的民事權利能力因宣告死亡而終止,其與配偶的婚姻關係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滅,繼承因宣告死亡而開始。

但是,宣告死亡畢竟只是法律上的推定死亡,如果該公民在異地生存,其仍然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具有民事行為能力的公民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民法通則執行意見規定,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五)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的處理

宣告死亡只是推定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完全有可能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被宣告死亡的公民重新出現或者確知其沒有死亡的,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當作出新判決,撤銷原判決。

人民法院作出新判決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人身和財產關係依照下列方法處理:首先,其因宣告死亡而消滅的人身關係,有條件恢復的,可以恢復。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的配偶尚未再婚的,夫妻關係從撤銷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復;其配偶已再婚,或者再婚後又離婚,或者再婚後配偶又死亡的,則不得認定夫妻關係自行恢復。在被宣告死亡期間,子女被他人收養,死亡宣告被撤銷後,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僅以未經本人同意而主張收養關係無效的,一般不應當准許,但收養人和被收養人同意的除外。

其次,被撤銷死亡宣告的公民有權請求返還財產。其原物已被第三人合法取得的,第三人可以不予返還。但依繼承法取得原物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或者給予適當補償。利害關係人隱瞞真實情況使他人被宣告死亡而取得財產的,除應當返還原物及孳息外,還應當對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民法典中有關宣告死亡的規定,其中失聯時間超過四年,或者因為一些意外而失蹤時間超過兩年的,對於其中的失蹤時間是有相關合法機構進行認定後,然後根據實際的生存情況認定死亡。在民法中有關死亡的宣告基本上只有這些情況了,一般都是由其親屬去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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