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對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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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生活中,很多人是自然死亡,但是也存在一部分人是非正常死亡(包括不能證明其是否死亡),那非正常死亡需要如何宣告已死亡信息並得到法律的保護呢?此情況在滿足法律相關規定後可申請宣告死亡。對此小編整理了關於民法總則對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民法總則對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有哪些?

一、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

(1)受宣告人失蹤

與宣告失蹤一樣,須受宣告人離開住所或居所沒有任何音訊,處於生死不明狀態。

(2)失蹤達到法定期間——民法通則第23條

A.普通期間的時間為4年,從自然人音訊消失之次日起計算,因戰爭而下落不明的,則從戰爭結束之日起計算;

B.特殊期間的時間為2年,該期間僅適用於因意外事故造成的自然人下落不明的情況,如飛機失事等,期間的開始為意外事故發生之日。

C.同時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的規定,如果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可以馬上申請宣告死亡。

(3)經利害關係人申請

申請宣告死亡的利害關係人的順序是:(前一次序沒有申請,後一次序不得申請)

A.配偶;

B.父母、子女;

C.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法律 教育網

D.其他有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人。

(4)由法院宣告

A.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特別程序審理

B.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一年。―――即使是因意外事故而下落不明(沒有機關證明)

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經有關機關證明該公民不可能生存的,宣告死亡的公告期間為三個月。

C.死亡日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決宣告之日為其死亡的日期,即判決生效之日。被宣告死亡和自然死亡的時間不一致的,被宣告死亡所引起的法律後果仍然有效。但自然死亡前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與被宣告死亡引起的法律後果相牴觸的,則以其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為準。

撤銷宣告死亡

宣告死亡不等於就是人的生理上的死亡,有的可能是真死了,有的則可能沒死,有些甚至又返回了家園。遇到這種情況,民法作出了相應規定。

民法通則第24條規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現或者確知他沒有死亡,經本人或者利害關係人申請,人民法院應撤銷對他的死亡宣告。隨着死亡宣告的撤銷,被宣告死亡的人應恢復原有的人身權利和其有權利義務。

民法通則第25條規定:被撤銷死亡宣告的人有權請求返還財產。依據繼承法取得他的財產的公民或者組織,應當返還原物;原物沒有保存的,給予適當補償。

由以上信息可以得知,民法總則對宣告死亡的情況進行了詳細説明,公民可依照法律履行及維護自身的權利。針對已滿足法律規定的規則已申請宣告死亡的,若宣告死亡人重新出現之後,並不影響宣告死亡人在死亡期間實施的民事權利。如還有其它疑問可諮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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