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共同侵權有哪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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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總則共同侵權有哪些規定

民法總則共同侵權有哪些規定

我國民法總則對於共同侵權有相關規定,對於共同侵權責任的具體內容,討論的主要問題是:

1、規定共同侵權責任的本質特徵立法機關傾向於仍然採用《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二人以上共同實施侵權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2、教唆行為人和幫助行為人的責任傾向於採納《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條教唆、幫助他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與行為人承擔連帶責任。教唆、幫助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侵權行為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該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未盡到監護職責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責任。

3、共同危險行為的規則。二人以上共同實施危及他人人身、財產安全的行為,其中一人或者數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不能確定具體侵權人的,行為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能夠確定具體侵權人的,由侵權人承擔侵權責任。”、

二、《民法典》的亮點規定

1、明確胎兒利益保護

第十六條規定,涉及遺產繼承、接受贈與等胎兒利益的保護,胎兒視為具有民事權利能力。但是,胎兒出生時未存活的,其民事權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解讀:作出這樣的規定,主要是從兩方面對胎兒權益進行保護。第一,從繼承的角度,要為胎兒保留必要的繼承份額,體現了特留份制度。第二,造成侵權之後,例如在出生前因不當行為導致胎兒的出生缺陷等,胎兒出生之後可以獨立請求賠償。

2、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調

第十九條規定,不滿六週歲的未成年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對比發現,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年齡下限標準由十週歲下調到六週歲。隨着經濟社會的發展和生活教育水平的提高,現在兒童的心智水平和發育狀況,遠遠高於以前同階段的水平。六週歲也是未成年人入小學一年級的年齡,此階段的未成年人已經可以獨立實施民事行為,並且能對自己的一些行為作出獨立判斷。將年齡下限進行下調,可以更好地尊重這一部分未成年人的自主意識,保護其合法權益。

3、特別強調撫養贍養義務

第二十五條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有撫養、教育和保護的義務。子女對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父母負有贍養、照顧和保護的義務。

解讀:近些年來,侵害未成年人、老年人合法權益的現象時有發生,上述規定在未成年人保護法、反家暴法等法律中都有規定,此次在草案中進一步強調了父母對於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以強調家庭責任,弘揚我國的傳統美德。

4、擴大監護對象範圍

第二十一條明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純獲利益的民事法律行為或者與其智力、精神健康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法律行為。

解讀:民法通則把監護的人羣分為兩類,即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經過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的補充,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老年人(60週歲以上),可以通過意定監護、法定監護和指定監護進行保護。但是,仍有部分人羣沒有列入其中。例如,一些高齡的空巢老人、智力障礙者等,失去了獨立判斷的能力。因此,草案作出“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成年人”的規定,將監護對象的範圍予以擴大,加強了對弱勢羣體的保護。

5、單位將不作為監護人

第二十七條規定,其他願意承擔監護責任的個人或者有關組織,經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或者民政部門同意的,可擔任監護人。

解讀:民法通則規定,單位有擔任監護人的職責。此次草案在監護人中刪掉了民法通則中規定的單位,增加了有關組織。

當時在民法通則制定時,很多單位既承擔經濟職能又承擔社會職能,現在,有越來越多的不具備社會公共管理職能的單位,這些類型的單位已不適宜擔任監護人。而且,勞動者和企業之間是勞動合同關係,勞動者流動相當頻繁,單位缺乏履行監護職責的意願和能力。

同時,我國現在的一些社會組織發展迅速,例如慈善組織,這些社會組織有意願和能力來從事監護人的工作,因此草案將法律許可的有關組織(包括被監護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民政部門等)納入到了監護人中。

6、完善撤銷監護人情形

第三十六條規定,監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據有關人員或者組織的申請,撤銷其監護人資格,並根據最有利於被監護人的原則依法為其指定新監護人:

(一)實施嚴重損害被監護人身心健康行為的;

(二)怠於履行監護職責,或者無法履行監護職責並且拒絕將監護職責部分或者全部委託給他人,導致被監護人處於危困狀態的;

(三)有嚴重侵害被監護人合法權益的其他行為的。

解讀:通過列舉的方式,進一步完善了民法通則中的撤銷監督制度。近些年,屢屢出現監護人侵害被監護人的現象,比如父母遺棄兒童、對兒童進行家暴等,通過列舉的方式,有利於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在極其惡劣的情況下,有關人員可以向法院提出撤銷監護人資格的請求。

7、新增非法人組織為民事主體

第一百零二條規定,非法人組織是不具有法人資格,但是依法能夠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的組織。非法人組織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營利性法人或者非營利性法人依法設立的分支機構等。

解讀:根據民法通則規定,我國只有兩類民事主體:自然人和法人。這些年,類似個人獨資企業、獨立從事民事活動的機構等,都在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但在法律上沒有地位,如果法律中沒有規定,不利於他們的活動。因此,需要有個單獨的非法人團體把這些團體納入進去。

8、增加保護虛擬財產規定

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民事主體依法享有知識產權,知識產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所享有的權利,其中包括數據信息。

解讀:我們一直在呼籲,民法典的編纂要反映21世紀網絡時代的特點。為了進一步強調對知識產權的保護,促進創新發展,草案對知識產權保護的類型進行了列舉,並明確將數據信息列入其中。可以看出,這樣的規定反映了互聯網發展和大數據時代的特徵,草案對於虛擬財產的規定,將為一些法律制度的制定以及一些新型案件的審理等提供依據。

9、增加修復生態環境責任方式

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被列入承擔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解讀:現在,生態環境更加被重視,也是21世紀我們面臨的共同挑戰,民法應該承擔相應的功能。草案增加了恢復原狀、修復生態環境的責任方式,從而承擔起必要的維護環境、保護生態的義務。

10、訴訟時效由兩年延長為三年

第一百八十八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解讀:普通訴訟時效期間,現行民法通則規定是兩年,學界和實務界一致認為兩年太短,一直呼籲對此進行修改。現實中,由於訴訟時間過短造成的損失並不少見,例如,銀行、金融機構等經常因為來不及請求、忘記或者舉不出證據,導致一些貸款不能及時收回,造成巨大的損失。延長訴訟時效,有利於保護債權人的利益。

綜上所述,我們可以得知,我國的《民法典》中對於共同侵權也做出了相關的規定。《民法典》共同侵權是需要承擔一定的責任的,一般來説共同侵權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但是也有特殊情況存在,對於共同危險行為,如果能確定侵權人,則由侵權人來承擔責任,當然確定不了則需要承擔相應的連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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