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序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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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一直是我國在法治社會中來解決民事糾紛問題的主要法律依據,經過幾十年的民法總則不斷完善和修改,幾乎可以解決人民羣眾在生活中發生的任何問題和糾紛。其中就有法人解散的相關規定,那民法總則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序規定有哪些?下面就詳細介紹。

民法總則規定法人的清算程序規定有哪些?

一、法人解散怎麼進行清算?

1、法人解散的,除合併或者分立的情形外,清算義務人應當及時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2、法人的董事、理事等執行機構或者決策機構的成員為清算義務人。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3、清算義務人未及時履行清算義務,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主管機關或者利害關係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有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

4、法人的清算程序和清算組職權,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適用公司法的有關規定。

5、清算期間法人存續,但是不得從事與清算無關的活動。法人清算後的剩餘財產,根據法人章程的規定或者法人權力機構的決議處理。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二、法人解散的原因有哪些?

1、有下列原因之一併依法完成清算、註銷登記的,法人終止:

(1)法人解散;

(2)法人被宣告破產;

(3)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人終止,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解散:

(1)法人章程規定的存續期間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2)法人的權力機構決議解散;

(3)因法人合併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法人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登記證書,被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5)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三、根據民法總則規定清算期間法人不再存續對嗎?

不對,清算期間法人還沒有被註銷,因此清算期間的被告依然是法人,只不過是清算組負責。清算結束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依法不需要辦理法人登記的,清算結束時,法人終止。法人被宣告破產的,依法進行破產清算並完成法人註銷登記時,法人終止。

在整個清算過程中要按照法規來進行,不能侵犯法人的資格權益,實際操作過程還要按照實際情況來定,總之要保障所有人的權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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