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法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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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法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一、《民法典》法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具體有哪些

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從法人成立時產生,到法人終止時消滅。

二、設立法人要滿足什麼條件? 

法人應當依法成立。

法人應當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住所、財產或者經費。

法人成立的具體條件和程序,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設立法人,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有關機關批准的,依照其規定。

三、法人的民事責任由誰承擔? 

(1)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2)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代表法人從事民事活動的負責人,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義從事的民事活動,其法律後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權力機構對法定代表人代表權的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相對人。

(3)法定代表人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法人承擔民事責任。

法人承擔民事責任後,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規定,可以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四、法人分立、合併後的權利與義務由誰承擔?

(1)法人合併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合併後的法人享有和承擔。

(3)法人分立的,其權利和義務由分立後的法人享有連帶債權,承擔連帶債務,但是債權人和債務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通過以上《民法典》法人民事責任的規定可知,民事責任制度更具體系化,更具有實用性,而且具備明顯的時代性。《民法典》規定法人必須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的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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