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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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麼

一、《民法典》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麼?

《民法典》第140條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規定、當事人約定或者符合當事人之間的交易習慣時,才可以視為意思表示。

明示形式是民事立法確認民事法律行為的一種形式。和“默示形式”相對。所謂明示形式就是行為人用積極的、直接的、明確的方式表達其內部意思於外部,具體包括用言語進行表達內心意思的口頭形式;用文字表達內心意思的書面形式及其他形式,所謂其他形式具體可表現為視聽資料形式和須經特定主管機關履行特定手續的特殊書面形式,諸如公證、審核批准、登記等

二、明示的形式都包括哪些?

1、口頭形式

口頭形式是行為人通過言語表達其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諸如當事人之間當面交談、電話聯繫等。口頭形式是社會公眾在社會生活中廣泛適用於民事法律行為的形式。其優點是快捷、迅速,但是,因其缺乏客觀記載,在發生糾紛時難於取證,所以,口頭形式大多用於即時清結的小額交易行為,而金額較大的、非即時清結的民事法律行為,則不宜採用口頭形式。

2、書面形式

書面形式是行為人以文字符號為表達內心意思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書面形式的優點是通過文字符號將行為人所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內容客觀地記載於一定的載體上,成為確定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依據,有利於防止民事活動中的異議和便於民事糾紛的處理。民事法律行為的書面形式包括合同書、信件和各種數據電文——電報、電傳、傳真、電子數據交換和電子郵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現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3、其他形式

民事法律行為的其他形式是指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以外的民事法律行為形式。在我國的實際生活中,主要表現為視聽資料、公正、審核批准、登記等。

(1)視聽資料,就是行為人通過錄音、錄像等所反映的聲音和形象以及電子計算機所儲存地資料表現民事法律行為內容的形式。

(2)公證就是由公證機關對於民事法律行為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審查並加以證明的方式。公證的作用僅僅是證明民事法律行為上真實的和合法的。當發生爭議時,經過公證的民事法律行為具有最強的證據力,當事人不得以其他形式的證據否認公證的效力。應當強調的是,我國法律行為未經公證的,並不影響其法律效力。

(3)審核批准就是指依法必須經有關主管機關審核批准才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為。

綜上所述,意思表示效力方面,民法總則規定行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表達自己的主張。其中明示的形式包括口頭形式和書面形式。日常生活中,人們從事民事法律活動,最好通過書面形式表達自己的意思,比如簽署合同。這樣以後一旦發生糾紛,也有解決的憑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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