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 -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怎麼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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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怎麼辦

合同履行期限尚未屆滿,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的怎麼辦?

在合同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叫做“預期違約”或“先期違約”。其法律特徵是:
  1.是在履行期到來之前表示不履行未來的義務,侵害的是期待的債權而不是現實的債權。因而被稱為“預期”,以此區別履行期屆滿後的實際違約。
  2.是以明示或者行為肯定地向對方表示將不履行其義務。
  3.是能夠履行義務,而無正當理由拒絕履行未來的義務。
  4.拒絕履行的是主要債務,而非細小義務。
     民法典賦予當事人在對方預期違約時以解除合同的權利,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其理由在於:當事人雖未實際違約,但已表示他已置合同於不顧,根本漠視其應負的合同義務。遇此情形,如果仍讓守約方坐等履行期屆至才能向對方主張權利,要求賠償損失,那將損害守約方的利益。因此建立這一規則,允許守約方行使解除權,並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保護守約方是十分必要的。當然守約方也可以不解除合同,等到履行期屆至後再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五百七十八條 【預期違約責任】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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