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的主體都包括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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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知道,民法典是對我國公民的基本權益進行保障的一種法律。在民法典中通常會出現民事主體這個概念,許多對法律知識不太瞭解的人對於民事主體的概念並不是那麼瞭解,那麼,民事主體是指什麼,民法典的主體都包括誰?一起通過以下文章來做一個詳細瞭解吧。

民法總則的主體都包括誰?

一、民事主體是指什麼?民法典的主體都包括誰?

民法典的民事主體,是指根據法律規定,能夠參與民事法律關係,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當事人。 能夠充當民事法律關係主體的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作為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必須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

二、自然人的分類

1、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在法律上能為完全有效的法律行為的人 。通常以精神健全的成年人為有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十八週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

不能為有效法律行為的人 。他們不能因其所為法律行為取得權利和承擔義務。一般包括:幼年人;不能獨立處理自己事務,經法院宣告為喪失行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自羅馬法以來,各國立法對無行為能力人都設置監護人,以監督和保護他們的人身和財產等權利(見監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不滿八週歲的未成年人以及不能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動。同時規定,無行為能力人的監護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

3、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只有部分行為能力的人。公民已達到一定年齡而未達法定成年年齡,或者公民雖達法定成年年齡但患有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不能獨立進行全部民事活動,只能進行部分民事活動的能力。上述兩種人,統稱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八週歲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年齡、智力相適應的民事活動;該法還規定:不能完全辨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進行與他的精神狀況相適應的民事活動;其他民事活動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徵得他的法定代理人同意。

三、法人的分類

按中國《民法典》的規定,可以將法人分為營利法人、非營利法人和特別法人。

1、營利法人

以取得利益分配給股東等出資人為目的成立的法人,為營利法人。包括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企業法人等。

2、非營利法人

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盈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資人、設立人或者會員分配所取得利潤的法人。非營利法人包括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基金會、社會服務機構等。

3、特別法人

《民法典》規定的機關法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人、城鎮農村的合作經濟組織法人、基層羣眾性自治組織法人,為特別法人。

是指享有民事權利可以履行民事義務並承擔民事責任的當事人。民事主體並不僅僅包括我們個人,還包括公司、學校等團體組織,在法律上他們被稱之為自然人與法人。自然人與法人都擁有獨立的民事權利,可以利用自己的民事主體身份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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