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有權查詢捐款去向的規定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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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實施)的頒佈,《民法總則》將被廢止。

民法總則規定捐助人有權查詢捐款去向的規定是怎樣的

一、捐助人有權查詢捐款去向的規定是怎樣的?

《民法典》第九十四條捐助人有權向捐助法人查詢捐助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捐助法人應當及時、如實答覆。

捐助法人的決策機構、執行機構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決定的程序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法人章程,或者決定內容違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關係人或者主管機關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撤銷該決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據該決定與善意相對人形成的民事法律關係不受影響。

二、捐贈人的權利

一是要求籤訂書面捐贈協議的權利。在一般情況下, 捐贈人當然可以不簽訂書面捐贈協議。但由於未簽訂書面協議的捐贈可能存在穩定性差、取證難、證據保存難等問 題,所以為了更好地行使自己的權利,捐贈人可以要求慈 善組織簽訂書面協議。如果捐贈人提出這一要求,慈善組織應當與捐贈人簽訂書面捐贈協議,而不論其捐贈額度大 小。

二是約定捐贈財產的用途和受益人的權利。依據物權 法的規定,所有人對自己的財產有處分的權利。捐贈人捐 贈的是自己的財產,因此,在符合慈善法第三條規定的前提下,捐贈人原則上可以決定捐贈給誰,也可以決定捐贈 財產的用途。接受捐贈的慈善組織應當尊重捐贈人的意願。

三是知情權。這是法律賦予捐贈人的重要權利。捐贈 人有權查詢、複製其捐贈財產管理使用的有關資料,慈善 組織應當及時主動向捐贈人反饋有關情況。慈善組織不僅要建立相關的台賬,還要儘可能建立信息跟蹤系統,讓捐贈人瞭解捐贈財產的具體使用情況和進展。對捐贈人知情權的保障,也是對慈善組織款物使用情 況進行監督的一種重要機制。

四是監督權。慈善組織違反捐贈協議約定的用途,濫 用捐贈財產的,捐贈人有權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捐 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在慈善組織違約的情況下,慈善法的處理方式和合同 法是略有不同的,在合同法中,法律賦予了當事人撤銷權; 而在慈善法中,法律並未賦予捐贈人以撤銷權,這一點區別值得關注。依照本條規定,對於捐贈人要求改正但慈善 組織拒不改正的,捐贈人可以向民政部門投訴、舉報,投訴舉報一般應當向該慈善組織的原登記機關提出,民政部 門調查後認為投訴舉報屬實的,可以依法責令相關的慈善組織按捐贈協議履行義務。當然,捐贈人也可以直接向人 民法院提起訴訟,起訴一般按照民事訴訟法規定的管轄權限和程序提起。民政部門或者人民法院可以主持將捐贈財 產轉移給宗旨相同或者相近的慈善組織,以確保捐贈目的的實現。但不能變更捐贈財產的性質和用途,不能撤銷捐 贈而向捐贈人返還財產。

這條規定可以很好地激勵捐助人的捐助熱情,也可以更好地促進慈善事業的發展。捐助人在捐助的過程中享有多種權利,如得知捐款去向的權利、監督捐款用途的權利等等,只有讓捐贈更公開話,才會使更多公民加入慈善的隊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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