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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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管轄權怎麼確定?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的行為,只有情節嚴重才能構成犯罪。法院認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人的行為已構成犯罪的,應當將案件依法移送行為發生地的公安機關立案查處。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在辦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妨害公務案件過程中,應當密切配合、加強協作。對於人民法院移送的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和妨害公務罪的案件,公安機關應當及時立案偵查,檢察機關應當及時提起公訴,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審判。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標準是什麼?

1、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財產或者無償轉讓財產、以明顯不合理的低價轉讓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2、擔保人或者被執行人隱藏、轉移、故意毀損或者轉讓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3、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4、被執行人、擔保人、協助執行義務人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通謀,利用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職權妨害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5、其他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情形。

三、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的量刑標準是什麼?

對人民法院的判決、裁定有能力執行而拒不執行,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綜上所述,對於拒不執行法院判決的行為,如果比較嚴重,會構成刑事責任,對這類案件的管轄,應當由被執行人所在地及發生不履行行為地的公安機關管轄。其立案後,調查犯罪證據及事實,然後由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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