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部門是怎麼規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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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部門是怎麼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立案部門是怎麼規定的

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一般由執行法院所在地人民法院立案。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三條申請執行人有證據證明同時具有下列情形,人民法院認為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四條第三項規定的,以自訴案件立案審理:

(一)負有執行義務的人拒不執行判決、裁定,侵犯了申請執行人的人身、財產權利,應當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二)申請執行人曾經提出控告,而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檢察院對負有執行義務的人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條本解釋第三條規定的自訴案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六條的規定,自訴人在宣告判決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訴。

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符合哪些條件才會立案?

(一)在人民法院發出執行通知以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巳被依法查封、扣押或者已被清點並責令其保管的財產,轉移已被凍結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二)隱藏、轉移、變賣、毀損在執行中向人民法院提供擔保的財產,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

(三)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致使執行工作無法依進行的;

(四)聚眾鬨鬧、衝擊執行現場,圍困、扣押、毆打執行人員,致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

(五)毀損、搶奪執行案件材料、執行公務車輛和其他執行器械、執行人員服裝以及執行公務證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六)其他妨害或者抗拒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

綜上,執行標的所在地的公安機關和人民法院對該類案件都是具有管轄權的,以自訴案件處理的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如果雙方當事人在法院宣判之前就已經和解了的話,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撤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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