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財產保全費用5000退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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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般財產保全費用5000退嗎

一般財產保全費用5000退嗎

財產保全費用5000是不會退的,一般在案件審理結束後,會退回擔保費用,申請費用是不予退還的。

財產保全是利害關係人因情況緊急,不立即申請保全將會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可以在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前向被保全財產所在地、被申請人住所地或者對案件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採取保全措施。

申請保全交納的費用是依照該房屋的價值按比例計算的。根據國務院公佈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申請保全措施的,根據實際保全的財產數額按照下列標準交納:財產數額不超過1000元或者不涉及財產數額的,每件交納30元;超過1000元至10萬元的部分,按照1%交納;超過10萬元的部分,按照0.5%交納。但是,當事人申請保全措施交納的費用最多不超過5000元。”另外,根據起訴的法院不同,還需要向法院交納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具體數額可以諮詢申請保全的法院。

二、調解結案解除保全指的是什麼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因此有人認為,既然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調解書,那麼調解結案後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應解除。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09條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裁定的效力一般應維持到生效的法律文書執行時止。因此有人認為,既然生效的法律文書包括調解書,那麼調解結案後財產保全的裁定不應解除。

財產保全是指人民法院在訴訟開始前或訴訟過程中,為使利害關係人的合法權益免受難以彌補的損害或使將來生效的判決得以順利執行的依申請或依職權對有關財產採取的保護性措施。《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於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依當事人申請或由法院決定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可見法律已規定訴訟中的財產保全的效力針對的是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判決而非當事人雙方合意達成的有明確履行期限的調解協議。

設立財產保全制度的意義,在於防止被申請人在生效判決執行前轉移財產、抽逃資金、拒絕履行確定的法律義務。採取財產保全措施後,被申請人不能隨意處置保全財產,如果生效判決確定被申請人負有給付義務而被申請人不依判決履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所保全的財產,以強制債務人履行法定義務。如果不存在申請財產保全的以上前提,財產保全也就失去了意義。這對於預防和解決司法實踐中長期存在的“執行難”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和維護人民法院的司法權威具有相當大的作用。而調解作為一種主要的結案方式,是雙方當事人對對方的資信程度、資產狀況以及履行能力等因素進行綜合判斷後作出的合意,既然申請方對被申請一方作出約期履行義務的承諾給予了認可,他就應當相信被申請方不會有轉移資產等申請財產保全的理由存在,否則就不會選擇調解結案方式。因此,調解結案後強制執行的可能性在理論上講已不存在,此時財產保全的效力仍予以維持已無必要。

如果雙方調解成功的話,並且簽訂了相關調解書,那麼財產保全裁定就會停止。財產保全有利於申請人在判決時轉移相關資產,或者拒絕履行相關的法律義務。實施財產保全制度以後,當事人就不能隨意調動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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